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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
《沖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》的(de)通(tōng)知
礦安﹝2023﹞58号
各産煤省、自治區(qū)及新疆生産建設兵(bīng)團煤礦安全監管部門、煤炭行業管理(lǐ)部門,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,司法部監獄管理(lǐ)局,有關中央企業,有關單位:
《沖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》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3年第14次局務會議(yì)審議(yì)通(tōng)過,現印發給你們,請認真貫徹執行。
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
2023年6月(yuè)8日
沖擊地壓礦井鑒定暫行辦法
第一章(zhāng) 總 則
第一條 爲科學規範沖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,根據《中華人(rén)民共和(hé)國安全生産法》《煤礦安全監察條例》《煤礦安全規程》《防治煤礦沖擊地壓細則》等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煤礦企業(煤礦)、鑒定機構的(de)沖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适用(yòng)本辦法。
第三條 沖擊地壓礦井鑒定是爲确定礦井沖擊地壓屬性和(hé)等級開展的(de)技術性工作。
本辦法所稱礦井,包括生産、新建、改擴建、資源整合等井工煤礦。
第四條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指導、監督全國沖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。
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、各級地方煤礦安全監管部門負責轄區(qū)内沖擊地壓礦井鑒定的(de)監管監察工作。
第五條 各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省(區(qū))沖擊地壓礦井鑒定電子檔案和(hé)數據庫。
第二章(zhāng) 沖擊地壓礦井鑒定
第六條 沖擊地壓礦井的(de)鑒定工作依據綜合指數法(附件)等方法,沖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鑒定結果分(fēn)爲無、弱、中等、強(嚴重)四級。
第七條 礦井發生生産安全事故,經事故調查組認定爲沖擊地壓事故的(de),該礦井直接認定爲沖擊地壓礦井,并進行煤層和(hé)沖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确定。
第八條 新建礦井在可(kě)行性研究階段應當根據地質條件、開采方式和(hé)周邊礦井等情況,參照(zhào)沖擊傾向性鑒定規定等對(duì)可(kě)采煤層及其頂底闆岩層沖擊傾向性進行評估,當評估有沖擊傾向性時(shí),應當進行沖擊危險性評價,評價結果作爲礦井立項、初步設計和(hé)指導建井施工的(de)依據,并在建井期間完成煤層(頂底闆岩層)沖擊傾向性鑒定。
第九條 根據沖擊地壓現象、煤層(頂底闆岩層)沖擊傾向性鑒定和(hé)煤層沖擊危險性評價結果确定是否有沖擊地壓煤層。
第十條 有下(xià)列情況之一的(de)礦井,應當進行煤層(頂底闆岩層)沖擊傾向性鑒定:
(一)有強烈震動、瞬間底(幫)鼓、煤岩彈射等動力現象。
(二)埋深超過400m的(de)煤層,且煤層上方100m範圍内存在單層厚度超過10m、單軸抗壓強度大(dà)于60MPa的(de)堅硬岩層。
(三)開采煤層埋深大(dà)于800m。
(四)相鄰礦井開采的(de)同一煤層發生過沖擊地壓或經鑒定爲沖擊地壓煤層。
(五)沖擊地壓礦井開采新水(shuǐ)平、新煤層。
(六)井田範圍内發生震級2.0級以上礦震事件。
第十一條 煤層(頂底闆岩層)沖擊傾向性鑒定應當按照(zhào)GB/T 25217.2-2010、GB/T 25217.1-2010進行,沖擊傾向性鑒定的(de)範圍包括所有開采煤層、布置煤巷和(hé)半煤岩巷的(de)煤層等;經鑒定有沖擊傾向性的(de),必須進行煤層沖擊危險性評價。
第十二條 煤層沖擊危險性評價采用(yòng)煤層沖擊危險綜合指數法,評價結果分(fēn)爲四級:無、弱、中等和(hé)強(嚴重)沖擊地壓危險。
第十三條 在礦井井田範圍内發生過沖擊地壓現象的(de)煤層,或者經評價具有沖擊危險性的(de)煤層爲沖擊地壓煤層。
有沖擊地壓煤層的(de)礦井爲沖擊地壓礦井。沖擊地壓礦井危險等級以煤層沖擊危險性評價等級最高(gāo)的(de)結果爲準。
第十四條 經鑒定無沖擊地壓的(de)礦井在開拓新煤層、新水(shuǐ)平、新采區(qū),或者沖擊地壓礦井實際揭露情況與鑒定條件存在較大(dà)差異時(shí),煤礦企業(煤礦)應及時(shí)重新進行沖擊地壓礦井鑒定。
第十五條 經鑒定爲沖擊地壓礦井的(de),不得(de)改定爲無沖擊地壓礦井。
第三章(zhāng) 鑒定管理(lǐ)
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(煤礦)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時(shí),應當與鑒定機構簽訂合同,合同内容應當包括鑒定對(duì)象、内容及雙方職責等。
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(煤礦)提供的(de)基礎資料、數據等必須真實、完整,并建立沖擊地壓鑒定檔案,妥善保存鑒定過程中的(de)原始資料。
第十八條 鑒定機構應爲有沖擊地壓研究基礎與評價能力的(de)獨立法人(rén)單位,應當有沖擊地壓防治專業研究隊伍等基本條件。其中鑒定工作項目負責人(rén)必須從事沖擊地壓防治工作10年以上,并取得(de)高(gāo)級及以上相應職稱。
鑒定機構應當依照(zhào)法律、法規、标準和(hé)執業規則等公正、誠信、科學地開展沖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,并對(duì)其鑒定結果負責。
第十九條 鑒定機構接受煤礦企業(煤礦)委托後的(de)10個(gè)工作日内,向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報送委托鑒定信息。除新建礦井外,沖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應在簽訂委托協議(yì)90日内完成。
煤礦企業(煤礦)取得(de)沖擊地壓礦井鑒定結果,應當在10個(gè)工作日内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和(hé)鑒定煤礦所在地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、省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。
第二十條 鑒定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沖擊地壓礦井鑒定工作質量管理(lǐ)體系,對(duì)鑒定程序、鑒定人(rén)員(yuán)、報告審批、鑒定資料的(de)檔案管理(lǐ)等進行嚴格管控,并建立鑒定方法、指标測定、鑒定結論等内部評審機制。
第四章(zhāng) 鑒定責任
第二十一條 在鑒定過程中,煤礦企業(煤礦)提供的(de)相關數據及圖紙資料等與實際不符、弄虛作假甚至幹擾鑒定工作的(de)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二十二條 鑒定機構對(duì)鑒定結果負責,出具虛假鑒定報告的(de),應當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五章(zhāng) 附 則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列附件爲本辦法的(de)一部分(fēn)。
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3年8月(yuè)1日起執行。
附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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